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宁建建设*公司第五分公司、山东宁建建设*公司第二分公司、山东宁建建设*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汇*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3日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济*土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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