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曹*、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曹*、钟*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按照法律规定,原告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没有明确的被告,无应诉的人,人民法院无从进行审判活动,因而法院无法受理。本院通知原告明确被告或撤诉,原告没有明确被告亦未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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