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薛**与薛亚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营诉被告薛*亚洲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薛*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薛*撤回对被告薛*亚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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