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营诉被告薛*亚洲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薛*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薛*撤回对被告薛*亚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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