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初**与土门白音拖欠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初艳明申请执行土门白音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赤*委员会作出的(2015)赤仲裁字第1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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