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被告衡水*开发公司、天津国*限公司、衡水国*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诉讼费206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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