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徐州金*有限公司诉被告孔*、邹城市*总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后,原告徐州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州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8400元,由原告负担14200元,退还原告诉讼费142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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