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建筑**有限公司与唐山**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深圳建筑*有限公司与唐山*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深圳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深圳建筑*有限公司称,1、异议人的建设施工工程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于被执*集团和玉*政局的借款权。2、被执*集团和玉*政局做交接的时候提供了一份证据证明,其欠异议人工程款150万作为预留财产。故异议人要求执行玉*政局,要求依法纠正(2008)唐*第86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深圳建筑*有限公司与唐山*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10日作出(2008)唐*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唐山*公司给付深圳建筑*有限公司拖欠的工程款213.5万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机构以唐山*公司已无资产可执行作出(2008)唐*第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2008)唐*第8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异议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唐山*公司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唐山*公司名下目前仍无可供执行财产,异议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该公司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不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异议人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深圳建筑*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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