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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限公司与济宁市**工会委员会、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工会委员会、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金*限公司于2014年6月27日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山*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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