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开发公司与被告济宁市*限责任公司、济宁市*道办事处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庭下就欠款的偿还事宜,双方积极协商并达成初步意见,原告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济*开发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济*开发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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