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州天**限公司与铜川声**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徐州天*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王*初字第002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州天*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76000元,违约金20000元,诉讼费211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8月24日依法立案,于2015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王*初字第002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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