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伊*与被告济宁*限公司、山东*总公司、岳玉山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伊*于2014年4月23日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徐州天**限公司与铜川声**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济宁汇**有限公司与山东宁建建设**公司第五分公司、山东宁建建设**公司第二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金**限公司与济宁工**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曹*、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金**限公司与济宁市**工会委员会、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初**与土门白音拖欠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深圳建筑**有限公司与唐山**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魏**与河北春**有限公司、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衡水**开发公司、天津国**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薛**与薛亚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