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青岛新**份有限公司、青岛新**份有限公司济宁森泰御城二期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诉被告青岛新*份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新*份有限公司济宁森泰御城二期项目部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路*、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委托代理人贾*、被告青岛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青岛新*份有限公司济宁森泰御城二期项目部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诉称,原告组建济宁市盛通建筑工程质料工作室,专门从事建筑工程质料的整理编制等业务。2012年被告青岛新*份有限公司承包济宁森泰御城二期部分工程,并设立了该工程的项目部。2012年2月份被告以第二被告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建筑工程质料承包合同书》。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此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程质料整理劳务费51712.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请求判令支付原告工程劳务费51712.3元。

被告辩称

被告新*司辩称,被告从未与原告签订过合同,请法院驳回原告对该公司的诉讼。

被告新华友*泰御城项目部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2012年12月18日,原告高*以济宁市盛通建筑工程资料工作室的名义与被告新华友*泰御城项目部签订了济宁森泰御城二期首府广场B、C栋及商业楼工程工程资料承包合同,约定由济宁盛通建*告新**公司所承建的济宁市森泰御城二期工程的土建、安装安全资料的编制及负责所有关于本工程建设单位倪工程资料的收集和归档与实验材料的送检,并包括编制资料所需的纸张、电脑、打印机等器材和耗材,最后提供(除图纸外)两套完整的城建档案馆存档文字资料,并约定了承包价格和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编制了资料。2012年12月18日,被告新华友*泰御城项目部向原告出具了《济宁森泰御城二期B、C资料结算单》,最终结算价款为51712.3元。后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支付原告工程劳务费51712.3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承包合同、结算单、工程施工方案、工程资料移交证明等为证,均已收录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济宁市盛通建筑工程资料工作室并未进行登记注册,根据与其有业务的单位出具的证明足以证实,该工作室系由原告组建并负责开展工作,因此该工作室的债权债务应由原告来承担。原告以该工作室的名义与被告新华友*泰御城项目部签订合同后,进行了相关的资料编制工作,且已结算,因实行新华友*泰御城*华友公司的下设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与原告签订合同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应由被告新*公司承受,故原告所主张的工程劳务费51712.3元应被告新*公司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青岛新*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期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劳务费51712.3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3元,由原告青岛新*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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