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北友**限公司与张**、卜**、天津振**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友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卜**、天津振**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友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4元,减半收取1062元,保全费1109元,共217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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