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友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卜**、天津振**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友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4元,减半收取1062元,保全费1109元,共217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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