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同市**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代县润**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同市**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同市**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51元减半收取4775.5元,由原告大同市**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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