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诉董**、陈*、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申请执行人董**,男,31岁、汉族,农民,住扎赉特旗好力保乡。

被申请执行人陈*,女,28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申请执行人陈*,男,25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董**、陈*、陈*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扎赉**法院作出的(2014)扎*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三被执行人均外出打工多年,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另外查明被执行人董**在其村中有耕地8.5亩已经偿还其他债务至2023年到期,本院从2023年对该地予以了查封,并向该村委会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另外将陈*、陈丽名下的耕地共计12亩经与该地代管人陈**协议从2017年开始按照当地承包价格交付申请人承包费至案件执行完毕,经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再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年扎民执字第1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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