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乌兰察**限责任公司与樊六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乌兰察**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樊六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樊六子不在我辖区内,现本案已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集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