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乌兰察**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樊六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樊六子不在我辖区内,现本案已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集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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