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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元,由原告鄂尔多**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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