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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阳华**限公司与被告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华**限公司与被告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华**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原告沈阳华**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6元,已减半收取938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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