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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工程公司与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岭湖经济联合社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陆*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岭湖经济联合社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6)惠阳法经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岭湖经济联合社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297437.47元(自1995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付款之日止按每天万分之五计付延付款);二、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岭湖经济联合社向申请执行人陆*程公司支付结算至1995年6月底的工程款利息人民币1050279.97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权利人陆*工程公司于199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院的(2002)惠阳法执字第930号民事裁定,变卖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岭湖经济联合社(原惠阳市秋长镇岭湖村委会)的产权,作价为人民币100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陆*工程公司,余款仍未缴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岭湖经济联合社开设有一账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岭湖经济联合社逾期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岭湖经济联合社开设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以人民币80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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