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有限公司、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东莞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宁波大**限公司与崔国民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金**与金**、黄山**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陈**与林**、陈**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之用与赵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钱谨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许**与闫增权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宁波镇**限公司与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宁波镇**限公司与杨**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方**、盛贾抡与盛贾抡、黄山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