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张**与张**、娄爱弟等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张**与被执行人张**、娄**、张*、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龙民再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娄**、张*、王**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100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张**、娄**、张*、王**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权属登记情况。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王**10号的房产(房产证号:0457)、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梁**4号(房产证号:0375)和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南寺前街后(房产证号:0373)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查封期限自2014年10月9日至2016年10月8日。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目前暂不宜处置。目前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15年6月10日,被执行人张**、娄**、张*、王**尚欠申请执行人陈**、张**10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24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娄**、张*、王**目前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温*执民字第54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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