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与张**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林*与被执行人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张**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水心路7弄的房产(所有权证号:175838,建筑面积:217.64平方米)已被本院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6年02月26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被执行人张**名下享有的浙江温州**份有限公司0.043%的股权及投资收盗(出资额:51.31万元)已被本院冻结(冻结有效期至2017年07月09日,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冻结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7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股权转让款及配股金888152.8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处置时间较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8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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