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蔡**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吴世行、吴**与吴**、杨**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王**与叶**、谢**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卢**与叶**、赵**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张**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与董**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黄炳江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林**、林秋爱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郑**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薛**与薛**、温州凯**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