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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蔡**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蔡**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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