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薛**与薛**、温州凯**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薛**、温州凯**有限公司、薛**、高友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40元,减半收取165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520元,由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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