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郑**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苍商初字第016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09月0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郑**股权转让纠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09月02日向被执行人郑**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缴纳执行款12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740元,执行费17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郑**司法拘留十五日,届满后仍没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郑**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郑**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记录。而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建新路654号房屋被执行人郑**享有1/6份额,另案已查封,且最高额抵押贷款,不宜处置。另发现,苍南县**有限公司系被执行人郑**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本院遂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郑**在苍南县**有限公司享有的100%投资份额。因被执行人郑**拒不配合,无法评估其价值。2015年8月18日,本院以被执行人郑**涉嫌构成犯罪,移送苍南县公安局侦查。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郑**享有的股权无法评估,因其涉嫌构成犯罪,已移送苍南县公安局侦查,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郑**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调查笔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及(2014)温苍执民字第2008、2008-1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郑**的股权无法评估,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已移送苍南县公安局侦查,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徐**发现被执行人郑**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温苍执民字第20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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