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受诉被告蔡**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受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周*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5元,减半收取747.50元,由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吴世行、吴**与吴**、杨**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蔡**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王**与叶**、谢**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董**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郑**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黄**与黄炳江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林**、林秋爱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黄**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缪仁招等与缪**、庄**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嘉兴市王**理有限公司与嘉兴市**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