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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蔡**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受诉被告蔡**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受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周*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5元,减半收取747.50元,由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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