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姜义与何**、王**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姜*与被执行人何**、王**、象山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象商初字第20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何**、王**、象山金**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王**、姜*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王**、象山金**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人民币3500000元及支付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2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2015年6月30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何**、王**、象山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截至目前,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500000元及支付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2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何**、王**、象山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姜*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24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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