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嘉善**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嘉**帮担保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嘉善县魏塘街道花亭新村6幢1单元602室的房产一套,但该房产已被其他执行案件查封,本案无法处置,其银行存款不足清偿本案债务,其贷款保证金账户我院虽已冻结,但还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除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嘉善执民字第76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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