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鄢*与被告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鄢*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鄢*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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