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胡**与被告杨**、傅**、傅**、第三人森立纸业**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753元,减半收取7377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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