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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麦田**有限公司与杭州创东方富邦创业投资企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创东方富邦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杭州**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2015年7月2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2014年12月8日至裁判之日,为双方庭外和解期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创东方富邦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20800元减半交纳60400元,由原告杭州创东方富邦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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