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傅**与缪**、绍兴**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傅**与被告缪**、绍兴**有限公司、绍兴**有限公司、倪**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

各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原告据此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经查,各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涉案金额较大。查询本辖区内各大银行,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较大存款可供执行。本案在审理阶段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绍兴**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市袍江工业区启圣路以南1幢(权证号为袍江04336号)、2幢(权证号为袍江04335号)房产,并查封了其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为绍市国用(2007)第2578号】,需待相关房产首轮查封案件财产处置时视情参与分配,本案暂无法处置。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缪**名下浙D、浙D,绍兴**有限公司名下浙D、浙D,绍兴**有限公司名下浙D、浙D、浙D小型汽车,也需待首轮查封案件财产处置时视情参与分配,本案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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