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缪**、绍兴**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傅**与被告缪**、绍兴**有限公司、绍兴**有限公司、倪**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各被告应负担该案案件受理费36718元。因各被告未履行,本院袍江法庭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经查,各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涉案金额较大。查询本辖区内各大银行,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较大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绍兴**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市袍江工业区启圣路以南1幢(权证号为袍江04336号)、2幢(权证号为袍江04335号)房产及各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均已被另案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各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绍越袍执费字第1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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