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杨**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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