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六二诉被告周**、方良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章*二撤回对被告周**、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8,780元,减半收取204,3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9,39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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