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王**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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