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攀诉被告**限公司、楼**、黄*、董**、无锡富**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陈*攀未在本院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申请。其不履行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陈**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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