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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屠阳南与郭**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杜**、申**、任元月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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