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有限公司、谢**、谢**、谢尚书、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州**有限公司、谢**、谢**、谢尚书、吴**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州老*和酿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有限公司、谢**、谢**、谢尚书、吴**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湖州老*和酿造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