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州**有限公司、湖州**有限公司与湖州**有限公司、谢**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有限公司、谢**、谢**、谢尚书、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州**有限公司、谢**、谢**、谢尚书、吴**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州老*和酿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有限公司、谢**、谢**、谢尚书、吴**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湖州老*和酿造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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