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刘*、湖北省**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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