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洪法、毛**为与被上诉人顾**、上海金山**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4)衢江商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洪法、毛**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洪法、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周洪法、毛**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2083元,减半收取36041.5元,由上诉人周洪法、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