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梁**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梁**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