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梁**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王**与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赵*与赵*、沈**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赵*、沈**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任**与李**、单金飞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章**与马**、舟山铭**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柳**与郑*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徐**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郑**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黄**等与朱**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与殷**、陈*管辖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