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为与被告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84元,减半收取11792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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