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因被申请人董**、张**、张**、张*与被申请人安徽兴**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3)包民二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