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蒲**与汤**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蒲**与被执行人汤**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蒲**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股份转让款43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汤**在本辖区内目前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本院将被执行人汤**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因此,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164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恢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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