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舟山市**团)总公司与孙**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团)总公司诉被告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舟山市**团)总公司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舟山**团)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