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张**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青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张**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