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青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张**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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