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王**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马*松诉被告王**、第三人武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第三人武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移送淄博**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股权转让引起的纠纷,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备案于工商局的协议书无效,并未提出财产给付请求,未涉及争议金额的问题,不属于淄博**民法院管辖。且根据《最**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规定,本案中第三人武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没有法律依据。综上,第三人武汉**限公司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第三人武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第三人武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