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与被告姜**、第三人美国**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各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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