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施**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商)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施**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施颖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施*艳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50元,由上诉人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