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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与郜小娣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施**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商)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施**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施颖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施*艳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50元,由上诉人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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